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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04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则.................................................................................................................. 4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
  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细则规定选
  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落
  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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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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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两名以上提名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提议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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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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