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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6  

 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5 月 16 日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5 月 16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0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05 月 1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3 幢 3 层(上城科技
工业基地)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冬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3,840,3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3.0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9,339,9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5.56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0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322,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0.53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22,5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03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0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5007%。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和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杨冬强先生、李明星先生、杨典宣先生、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339,945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39,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杨钊、郭政杰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0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