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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9  

 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3 幢 3 层(上城科技
工业基地)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冬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39,738,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6.23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9,340,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56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398,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6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2,220,99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22,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398,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640%。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代表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和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建设总部研发及智造基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21,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5%;
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4,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1%;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339%;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
调整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11,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0%;
反对 22,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94,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21%;反对 22,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313%;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6%。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
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杨钊、郭政杰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