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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2024-01-24  

国能日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能日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或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
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
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战略基础研究和外围智囊团的组织与沟通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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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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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
全体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议案的投票意见。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
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其中必须有一名非独
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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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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