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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24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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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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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适用)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投资者接待日、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为保证投资者与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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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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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
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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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更详尽、
提高效率,公司设置投资者固定接待日,以便投资者、分析师等有计划地集中到
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
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
完成接待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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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者按照监管
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调研承诺书》。若不签
署,公司应禁止该来访者参加本次活动。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
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
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本条前款规定的
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
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
会进行直播。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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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
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
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者以公
告形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
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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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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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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