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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能日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4-12-10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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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国能日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我们现就发行人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生产经营相关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
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向发行
人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
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4-1-1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
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法
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
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
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述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作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
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批准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1-2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
          发行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均合法合规,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全部事宜的情况。

          经核查,2024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
          关于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全部事宜的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三)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
         的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均合法合规,决议的内容合
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董事会全权办
理与本次发行相关全部事宜的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
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依法有效存
    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终止的
    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现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补
   充: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对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未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4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9,249,6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0 元(含税)。鉴于发行人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37.57 元/股”调
            整为“37.12 元/股”。




                                    4-1-4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
  及发行价格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发行数量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的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综
  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的调整,发行人
  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同步做出了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由
  “不超过 10,919,914 股股票(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10,174,062 股
  股票(含本数)”。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发行的股票由雍正先生全额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
  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及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数量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4. 限售期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限售期。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限售期未
  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 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


                         4-1-5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整及变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十八、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
  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况: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
     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1-6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实质条件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及改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
   均符合设立当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
   有权部门的核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发行人的独
   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
   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
   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
        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                                      质押冻结情况
        序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名                                               (股)
            1         雍正           26,763,987.00          26.72            0.00

            2        丁江伟           8,983,558.00           8.97            0.00

            3       厚源广汇          6,461,700.00           6.45            0.00

            4        徐源宏           4,971,476.00           4.96      235,000.00

            5         王滔            2,760,256.00           2.76      700,000.00



                                     4-1-7
      6         周永            2,003,327.00          2.00         0.00

      7        财通投资         1,984,994.00          1.98         0.00
             中国平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
      8                         1,888,807.00          1.89         0.00
             公司-投连-个
               险投连
      9         顾锋            1,686,026.00          1.68         0.00

     10        翟献慈           1,135,383.00          1.13   896,000.00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 5%以上
    的股东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雍正自始担任发行人总
          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30%,
          且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实施了重大
          影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地位未发生改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2. 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及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外,发行人另有 1 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安
          义厚源广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源广汇”,曾用
          名:青岛厚源广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8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厚源
           广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及厚源广汇的出资结构。经核查,期
           间内,厚源广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及厚源广汇的出资结构均
           未发生变化。

           期间内,厚源广汇的基本情况变动如下:

               变动
                                   变动前                        变动后
               事项
                        青岛厚源广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安义厚源广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名称
                                  限合伙)                        限合伙)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新经济产业
               住所     办事处太原路 17 号山东财经大
                                                                   园内
                        学平度创新创业园 A 栋 512 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厚源广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
   及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股本设置发生变动
   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
   务情况。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
        更。

    (二) 发行人的经营资质或许可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或许可如下:

          序                       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有效期间
          号                         机构
                      软件企业证   中国软件行    京 RQ-      2024 年 9    2025 年 9
           1
                          书       业协会/北    2024-1435     月 29 日    月 29 日
           2          软件产品证   京软件和信     京 RC-     2024 年 9    2029 年 9



                                        4-1-9
       序                    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有效期间
       号                      机构
              书(自动发电    息服务协会     2024-1219     月 29 日    月 29 日
              控制、自动
              电压控制系
                统 V1.0)
              软件产品证
              书(新能源快                    京 RC-      2024 年 9    2029 年 9
       3
              速频率响应                    2024-1220     月 29 日    月 29 日
              系统 V1.0)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持有排污许可证/
    办理排污登记的情况,期间内,发行人持有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登
    记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日
    新鸿泰(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泰香港”)(日新鸿泰香港
    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之“1.控股子公司”之“(1)日新鸿泰香港”)。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新鸿泰香港未开展实际经营。经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
    家或地区有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行为。

(四) 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变更,主营业务亦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国能日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
    入、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2024 年第三季度      +138,183,607.00   +140,762,792.56                       -



                                   4-1-1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变动

          2024 年 1-9 月        358,732,173.34      364,781,559.92                  98.34%
         注:上表 2024 年第三季度变动、2024 年 1-9 月的数据均未经审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事由,发行人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主营业务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
    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发
            生变化。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雍正与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共同控制的企业铁
            力山曾经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源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注销。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雍正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雍正持股比例为 24%
            并担任监事)四方公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注销。


                                        4-1-11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间
  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均未发生变化。

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法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厚源广汇基本信息变化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均未
  发生变化。

4. 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构成重
  大影响的主要参股公司变动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号
                                     新增控股子公司,2024 年 10 月 9 日设
    1          日新鸿泰香港
                                     立于中国香港,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
         浙江明德光禾储能科技有      新增控股子公司,为日新鸿晟的全资
    2    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光     子公司,发行人通过日新鸿晟间接持
                    禾”)            股 100%
         启东市依晖能源科技有限      新增控股子公司,为日新湖山全资子
    3      公司(以下简称“依晖能     公司,发行人通过日新湖山间接持股
                    源”)            61%
                                     新增控股子公司,为日新港华全资子
         江门港华智慧能源有限公
    4                                公司,发行人通过日新港华间接持股
         司(以下简称“江门港华”)
                                     51%
                                     新增关联方,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向萨纳斯增资,增资后,发行人
    5            萨纳斯
                                     直接持有萨纳斯 20%的股权,并有权
                                     向萨纳斯委派一名监事
                                     注销的子公司(原日新鸿晟子公司,发
    6            日新鸿邦            行人通过日新鸿晟间接持股 55%,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注销)
                                     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子公司(日新港华的
                                     全资子公司,发行人通过日新港华间
                                     接持股 51%;日新港华已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与厦门港能原股东厦门港华
    7            厦门港能            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厦门
                                     港能投光伏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
                                     解除协议》退出厦门港能,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新港华尚
                                     未完成退出厦门港能的工商变更登记)



                            4-1-12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号
                                       曾经的主要参股公司(发行人直接持股
                                       15% 并 有 权 委 派 1 名 董 事 的 参 股 公
     8             中嘉能
                                       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转让全部股权
                                       后退出并不再委派董事)
           中嘉能电力科技(北京)有      曾经的主要参股公司(中嘉能持股
     9
                   限公司              100%的子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其他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均未发生
  变化。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的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6. 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人员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人员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前述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连云港市姚快计财税咨      独立董事姚宁实际控制的企业,持股比例
    1
           询中心                    100%,已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注销

           天津市武清区姚快计财      独立董事姚宁曾持股 100%的个体工商企
    2
           务咨询中心                业,已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注销




                            4-1-13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其他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未发生变化。

    7. 其他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
       行人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均未发
       生变化。

(二)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
     间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了发行人与五洲驭新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
          明细变化如下:

                                        2024 年第       2024 年 1-9 月
                            交易
           关联方                       三季度增     采购金额    占同类采
                            内容
                                        加额(万元)     (万元)    购比例(%)
            五洲     气象监测设备和天
                                            349.17      570.88           25.77
            驭新       空成像仪等
                     合计                   349.17      570.88           25.77

          经核查,发行人第三季度向五洲驭新采购的金额增加了人民
          币 349.17 万元(含税),2024 年 1-9 月向五洲驭新采购的含税
          交易额为人民币 570.88 万元,占同类采购含税交易金额占比
          25.77%。




                              4-1-14
      经核查,上述交易系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
      价格协商定价,与发行人向其他同类供应商采购的价格无重
      大差异,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了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的情况。期间内,发
      行人支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变化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第三季度       2024
                     项目                                   年 1-9 月
                                             新增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153.65           467.60
       酬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
                                                  31.11            93.32
       权激励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
      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发行人向关联
      方出售的商品明细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第三季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4 年 1-9 月
                                            度新增
                       出售功率预测服
                     务、光伏电站有功
        五洲驭新                                   14.5             14.5
                     功率、无功功率自
                     动控制系统 V1.0
                     新能源基础数据治
         萨纳斯                                    1.00             1.00
                         理周期服务
        北京君阳       电力交易平台                1.20             1.20
                     合计                         16.70            16.70

      经核查,2024 年 8 月和 9 月,发行人向五洲驭新提供了光伏
      电站光伏功率预测数据服务和光伏电站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4-1-15
      自动控制系统 V1.0,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4.5 万元(含税);
      2024 年 8 月,发行人向北京君阳提供了电力交易平台,合同
      金额人民币 1.2 万元(含税);2024 年 9 月,发行人向萨纳斯提
      供了新能源基础数据治理周期服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 万
      元(含税)。

      发行人与五洲驭新、萨纳斯和北京君阳的上述交易系遵循公
      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与发行人向
      其他同类客户的销售产品的价格无重大差异,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
      发行人向关联方铁力山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向关联方采购情况
      包括:

      2024 年 4 月,发行人向萨纳斯采购了绍兴南方制造厂工商业
      储能电站和浙江万宏玻璃工商业储能电站的运维服务,合同
      金额合计人民币 1.92 万元(含税)。经核查,该笔关联交易系遵
      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并按照
      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关联担保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
      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
      发行人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3. 关联方往来余额

  发行人第三季度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1-16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4 年第三季度变动     2024 年 9 月末
          铁力山        应付账款                        -3.50                -
         北京君阳       应收账款                       +0.16              0.16
                        应付账款                       +1.01              1.01
          萨纳斯
                        应收账款                       +0.14              0.14
         五洲驭新       应付账款                     +157.20            204.99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其影响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
    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关联交易。

(四) 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中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没有发生变化,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期间内,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
    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六) 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七)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4-1-17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雍正、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丁江伟、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全体核心技术人员、公
        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该等承诺长期有效,且正常履行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均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八) 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同业竞争的相关情况,并详细披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雍正、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已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长期有效,且正常履行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
        人均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期间内关联交易事项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
        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情况。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4-1-18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 4 家,注销及退出持股控股子
公司 2 家,分支机构数量未发生变化,新增主要参股企业 1 家,退
出持股的主要参股企业 1 家,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的具体变动情况
如下:

1. 控股子公司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1) 日新鸿泰香港

     根据日新鸿泰香港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日新鸿泰(香港)科技有限公司(Rixin HungTai (Hong
         公司名称
                        Tai)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商业登记号码   63722744
                        19H MAXGRAND PLAZA NO 3 TAI YAU ST SAN
         住所
                        PO KONG HONG KONG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港币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8 日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国能日新                  100%

  (2) 明德光禾

     根据明德光禾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明德光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26MADK085E7W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朱宅村后宅二区
         住所
                              81 号(自主申报)




                            4-1-19
    法定代表人           范华云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发
                         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
                         净设备制造;电池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
                         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
                         研 发 ; 太 阳 能发 电 技 术服 务 ; 节 能 管理 服
    经营范围             务 ; 软 件 开 发; 智 能 输配 电 及 控 制 设备 销
                         售;电气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先
                         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电 力 行 业 高 效节 能 技 术研 发 ; 发 电 技术 服
                         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
                         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光
                         伏发电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充电控制
                         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4 年 5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日新鸿晟                 100%

(3) 依晖能源

   根据依晖能源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启东市依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1MADKHWB096
                         启东市北新镇西苑路与牡丹江路交叉口北 340
    住所
                         米绿洲嘉园商业物业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汪付星

    注册资本             6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
                         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经营范围
                         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1-20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
                         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生
                         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电力行业高效
                         节 能 技 术 研 发; 风 力 发电 机 组 及 零 部件 销
                         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新能源原动设
                         备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4 年 5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日新湖山                 100%

(4) 江门港华

   根据江门港华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门港华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568CCP9C

    住所                 江门市范罗岗花园 6 幢 206 室(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           邵亮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公司类型
                         资)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 术 开 发 、 技术 咨 询 、技 术 交 流 、 技术 转
                         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
                         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
                         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上
                         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日新港华                 100%




                       4-1-21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退出持股的控股子公司 2 家,具体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原持股情况                        退出安排
                                    原日新鸿晟控股
                                    子公司,发行人           日新鸿邦已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
                      日新鸿邦
                                    通过日新鸿晟间           办理完毕工商和税务的注销手续。
                                    接持股 55%
                                                             日新港华已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与厦门港能原股东厦门港华智慧能
                                    日新港华的全资           源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厦门港能
                                    子公司,发行人           投光伏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解
                      厦门港能
                                    通过日新港华间           除协议》退出厦门港能,截至本补
                                    接持股 51%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新港华
                                                             尚未完成退出厦门港能的工商变更
                                                             登记。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部分控股子公司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如
                  下:

公司   变动
                                 变动前                                      变动后
名称   事项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
                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
                                                              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
                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
                                                              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
                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
                                                              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软件销售;
                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软件销售;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
                关 控 制 设 备 销 售; 电 力设 施 器 材 销
                                                              售;通用设备修理;电线、电缆经
                售 ; 通 用 设 备 修理 ; 电线 、 电 缆 经
                                                              营;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营;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运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供应
                设施运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供应
                                                              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
北京   经营范   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
                                                              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碳减
国能   围变更   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
                                                              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
                                                              (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
                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
                                                              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日新   注册资
                               3,000 万元                                  1,920 万元
盈源   本变更



                                            4-1-22
公司        变动
                                   变动前                                  变动后
名称        事项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日新鸿晟              55%              日新鸿晟             85.9375%
                      启力盈(台州)企业控                     启力盈(台州)企业控
           持股比
                      股合伙企业(有限合         35%          股合伙企业(有限合        6.2500%
           例变更
                             伙)                                     伙)
                      南通普源电力科技                       南通普源电力科技有
                                                10%                                   7.8125%
                          有限公司                                 限公司
重庆       注册资
                                   100 万元                                430 万元
美新       本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控股子公司自《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未发
                        生变化。

                2. 分支机构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如下:

         分支机构名称         变动事项             变动前                    变动后
                                           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
                                                                     北 京市海 淀区西三 旗建
       江苏国能北京分公司       住所       1 号韦伯豪家园 8 号楼 4
                                                                     材城内 1 幢 1 层 130 号
                                           层 4110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北 京市海 淀区西三 旗建
       日新鸿晟北京分公司       住所
                                           9 号 A 座 10 层 1110      材城内 1 幢 1 层 128 号

                    除上述情况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其
                    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3. 主要参股企业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参股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4-1-23
参股企     变动事
                                   变动前                                                    变动后
业名称       项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耿文强             40.0000%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马培娜             20.0000%                      耿文强                           34.7826%
                    青岛元久新能源合伙企业(有                                国能日新                           20.0000%
           持股比                                20.0000%
                            限合伙)                                            马培娜                           17.3913%
           例变更
萨纳斯              北京湘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青岛元久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3913%
                            国能日新             8.0000%             北京湘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6957%
                    索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                       索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7391%
                                                 2.0000%
                                公司
           注册资
                                  1,000 万元                                                1,150 万元
           本变更
                                                持有合伙份
                          合伙人名称
                                                  额的比例
                                                                             合伙人名称                     持有合伙份额的比例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9800%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9800%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
南京和     股东变                               39.9800%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9800%
                              公司
  润         更                                                                国能日新                           9.9950%
                            国能日新             9.9950%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950%
                    北京安润时光咨询有限公司     9.9950%
                                                                 南京和润至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0500%
                    南京和润至成私募基金管理
                                                 0.0500%
                            有限公司
上海和                                                       发行人持有上海和电 12.5%的股权,上海和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电生态
科技有     新增直                                             公司名称           上海和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接参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MADBRX0597
(以下简      企业
称“上海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391-393 号(单号)4 层(集中登记
                                                              住所
 和电”)                                                                         地)




                                                              4-1-24
参股企   变动事
                  变动前                             变动后
业名称     项
                           法定代表人   杨涛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玩具销
                                        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
                           经营范围
                                        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
                                        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销售代理;机械设备租
                                        赁;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4 年 2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国核投资有限公司             25%
                                           红骏马(海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5%




                           4-1-25
参股企   变动事
                                   变动前                                                   变动后
业名称     项
                                                                                     北京支点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5%
                                                                                   和电致远(扬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2.5%
                                                                                              (有限合伙)
                                                                                               国能日新             12.5%
         退出持   发行人持有中嘉能 15%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
中嘉能                                                       发行人不持有中嘉能的股权
           股     人民币 1,500 万元




                                                              4-1-26
          除上述情况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主要参股企业均未发生变
          化。

    (二) 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三) 租赁房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租赁的重要房产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新增租赁的重要房产情况
          如下:

                                                                                     是
         承租                                        租赁面                租赁      否
出租方              位置          房地产权证号                  租金
           方                                        积(㎡)                期限      备
                                                                                     案
                 江苏省海安                                    30 元/平
江苏博
                 市城东镇界                                    方米/年    2023.10.
创金属   南通                   苏(2019)海安市不动   43,560.
                 墩村 8 组(海                                  (14,520.   01-2043.   否
物流有   琮翊                   产权第 0014224 号      50
                 安商贸物流                                     17 元/     09.01
限公司
                   产业园)                                       月)
                                津(2019)南开区不动
天津北           天津市南开
                                  产权第 1003489               4 元/平
方五金           区黄河道与                                               2024.08.
         日新                   号、1003493 号、1    10,000.   方米/年
机电城           密云路交口                                               01-2049.   否
         鸿越                   003487 号、100349      00      (25,000
有限公           北方城三区 3                                              07.31
                                1 号、1003486 号、              元/月)
  司                 6/37
                                    1003485 号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
          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合法拥有该等租赁房
          产的使用权。

    (四) 商标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商标情况具体如下:



                                       4-1-27
序号         图形         注册号     国际分类号 取得方式 注册公告日           有效期限


                                                             2024 年 10   2034 年 10
 1                       78328682          42     原始取得
                                                              月 28 日     月 27 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相关商标注册证所载明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五) 专利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专利情况具体如下:

                                                    专利                         有效
序号      专利号        名称        类别 发明人              申请日   授权日
                                                    权人                         期限至
                     一种新能源气          向婕;雍
                                                             2024     2024       2044 年
        2024107563   象大模型构建   发明   正;陈建
 1                                                  发行人 年 6 月    年9月      6 月 13
           18.6      方法、装置及   专利   强;陈隆
                                                           13 日      20 日        日
                     功率预测方法          京;续昱
                     基于在线高阶          盛洁;闫                    2024
                                                             2024                2044 年
        2024103729   拟合法的电力   发明   功;赵世                    年 10
 2                                                  发行人 年 3 月               3 月 29
           48.3      系统单机等值   专利   亭;田贵                    月 18
                                                           29 日                   日
                     模型分析方法             泰                        日
                                                             2023     2024
                     风速的预测方          雍正;廖                               2043 年
        2023115406                发明                     年 11      年 10
 3                   法、装置及设          云涛;邹 发行人                        11 月 1
           94.3                   专利                     月 17      月 29
                         备                  乾坤                                  7日
                                                              日        日
                     计及机组调节          盛洁;郭
                                                             2022     2024       2042 年
        2022100957   性能的新能源   发明   刚;马会
 4                                                  发行人 年 1 月    年 11      1 月 26
           94.9      场站功率调控   专利   来;雍正;
                                                           26 日      月8日        日
                     方法和装置            王小芳
                     基于卫星云图                                     2024
                                         续昱;赵          2024                   2044 年
        2024110020   预训练和模仿   发明                              年 11
 5                                       博;陈隆 发行人 年 7 月                  7 月 25
           46.7      学习的光伏超   专利                              月 19
                                           京           25 日                      日
                     短期预测方法                                       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相
           关专利证书所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1-28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软件
           著作权情况具体如下:

                                                                        权利
                                            著作 开发完 首次发 登记批准      权利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
                                            权人 成日期 表日期   日期        范围
                                                                        方式
                     基于数据分析可视化
                                        发行 2023/11/                  原始 全部
 1     2024SR1418490 的智能辅助自动申报               未发表 2024/9/24
                                        人      28                     取得 权利
                         系统 V1.0
                       功率预测优化评估数 发行 2024/2/1                  原始 全部
 2     2024SR1416576                                    未发表 2024/9/24
                       据分析挖掘系统 V1.0 人     5                      取得 权利
                     基于关键数据挖掘的
                                        发行 2024/6/1                  原始 全部
 3     2024SR1422382 功率控制自动分析系               未发表 2024/9/25
                                        人      8                      取得 权利
                           统 V1.0
                                            发行 2023/12/ 2024/4/           原始 全部
 4     2024SR1439605    开发工具软件 V1.0                         2024/9/27
                                            人      7       29              取得 权利

                       分布式高性能工业数 发行 2024/7/1 2024/7/           原始 全部
 5     2024SR1439594                                            2024/9/27
                         据处理系统 V1.0.0 人     5       30              取得 权利
                       工业可视化数据智能
                                          发行 2023/11/ 2024/5/           原始 全部
 6     2024SR1439616     监控 SPGD 软件                         2024/9/27
                                          人      18       1              取得 权利
                              V2.0.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内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不存
           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

       (七) 域名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持有的域名的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八)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主要经营设备情况。


                                       4-1-29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
            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一) 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无新增的已签署、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销
                    售合同。

              2. 采购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新增已签署、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 15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
                    同包括:

                                                                                 单位:万元
序   签署                         签订       合同                 合同              合同
                  交易对方
号   主体                         时间       名称                 内容              金额
     发行    北京国网润衡科      2024 年     《订单
1                                                              反向隔离装置        152.50
     人        技有限公司         8月        合同》
                                                        极端/转折性天气过程下
                                             《技术      新能源供电能力预测与
     发行    清华四川能源互      2024 年
2                                            服务合      协同优化调度技术研究      161.82
     人        联网研究院         7月
                                             同书》     (爬坡预测与优化协同研
                                                                 究)
     发行    东方聚核网络科      2024 年     《框架      采购货物:麒麟信安操
3                                                                                  360.00
     人      技(北京)有限公司     9月        合同》            作系统

              3. 重大借款或授信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新增已签署、正在履行中的借款或授信合同包括:

序                                 合同                              授信额度
       签订时间       合同名称                      授信机构                      授信期限
号                                 主体                                (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    2024 年 9 月     授信协议    发行人                             10,000.00     12 个月
                                                公司北京分行



                                           4-1-30
              4. 重大对外担保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新增的尚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发行人及控股子
                 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外)。

              5. 其他重大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新增已签署、正在履行中的其他重大合同包括:

                 (1) EPC 总承包合同

序                                                                                  履行
                 合同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内容
号                                                                                  情况
     《2024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                    江苏飞斯特
                                        鸿晟                        光伏电站建      正在
 1   限公司 7.64404MW 分布式光伏                    能源科技有
                                        鸿博                          设工程        履行
     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限公司
     《重庆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亿枫尚
                                        重庆                        光伏电站建      正在
 2   5.8104MW 余电上网分布式光                      源建筑工程
                                        赛能                          设工程        履行
     伏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有限公司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通联电
                                        南昌                        光伏电站建      正在
 3   3.97103MW 分布式光伏项且                       力工程建设
                                        万鸿                          设工程        履行
     EPC 总承包合同》                                 有限公司
     《开平奔达纺织有限公司                         佛山信晟能
                                         众宇                       光伏电站建      正在
 4   4.845445MW 分 布 式 光伏 发 电                 源管理有限
                                       新能源                         设工程        履行
     项且 EPC 总承包合同》                              公司
                 (2) 融资租赁合同

序                          租赁标                     租金                担保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号                            的                      (万元)
                                                                 (1) 由 日 新 鸿 晟 以 其 持
                                                                 有的鸿晟鸿博 100%股
                                                                 权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 (2)
                                                                 由鸿晟鸿博以其持有的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
                                                                 限公司 7.64404MW 屋
                 苏银金融
                            光伏发    2024.09.18-                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   鸿晟鸿博    租赁股份                            840.76
                            电系统    2032.09.18                 光伏资产提供抵押担
                 有限公司
                                                                 保 ; (3)由 鸿 晟 鸿 博 以
                                                                 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
                                                                 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 (4)由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众宇        永赢金融   光伏发    2024.09.30-                (1) 由 众 宇 新 能 源 以 左
 2                                                   1,496.05
     新能源      租赁有限   电设备    2032.09.30                 述租赁标的提供抵押担



                                      4-1-31
序                          租赁标                  租金              担保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号                            的                   (万元)
                   公司                                     保 ; (2)由 发 行 人 提 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由 镇 江 吉 泽 以 左 述
                                                            租赁标的提供抵押担
                                                            保 ; (2)由 镇 江 吉 泽 以
                 永赢金融
                            光伏发   2024.08.29-            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
 3   镇江吉泽    租赁有限                          729.98
                            电设备   2032.08.29             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公司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 (3)由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1) 由 重 庆 美 新 以 分 布
                                                            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等
                                                            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提
                 永赢金融
                            光伏发   2024.8.31-             供 质 押 担 保 ; (2)由 重
 4   重庆美新    租赁有限                          548.26
                            电设备   2032.8.31              庆美新以光伏发电设备
                   公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3)由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合法有效,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需要办理
              批准登记的情形,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良好,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
              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的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三)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主管市场监
              督、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4-1-32
          分支机构没有因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
          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款、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
      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亦不存在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章
      程的制定与历次修改情况。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其章程进行
      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章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一) 发行人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其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的合法性




                               4-1-33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共召开了 4 次董事会会议、4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变化情况及独立董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期间内,发行人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独立董
      事的职权范围均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的独立董事均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
      税务及政府补助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执行的
          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新增享有的税收优惠。
      (三) 政府补助




                               4-1-3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 月
          至 9 月发行人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金额
                           软件增值税退税                        400.54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0.55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组织部资助资金             220.00
            评选市级 2024 年非公企业党组织奖励经费支持对象           5.00
                       重点人群减免应交增值税                        4.75
                                合计                             630.83

          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部分控股子
          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信用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均不存在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均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
          机构均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而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分支机构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35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
          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均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均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发行人及
          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均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控
          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
          的前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及使用计划。

          根据立信出具的《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14 号),截
          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 15,753.64 万元
          (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
          费的净额 1,078.90 万元),为尚未明确投资方向的超募资金,其中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 11,753.64 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 4,000.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4-1-36
募集资金净额:                                                            71,174.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56,500.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21 年度:4,707.7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2022 年度:21,103.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2023 年度:25,944.75;
                                                                                       2024 年 1-9 月:4,744.06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实际投资金额与 状态日期(或截止日
序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投   实际投资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后承诺投资   项目完工程度)
号                                             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资金额       资金额         金额
                                                                                                                                    金额的差额
承诺投资项目:
   新能源功率预测产 新能源功率预测产
 1 品及大数据平台升 品及大数据平台升          22,000.00    19,829.68     19,829.68        22,000.00    19,829.68    19,829.68                   -   2024 年 2 月 29 日
   级项目           级项目
   新能源控制及管理 新能源控制及管理
 2                                             12,500.00   11,744.43     11,744.43        12,500.00    11,744.43    11,744.43                   -   2024 年 2 月 29 日
   类产品升级项目   类产品升级项目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
 3                                                    -     2,925.89      2,925.89                -     2,925.89     2,925.89                   -        不适用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34,500.00    34,500.00     34,500.00        34,500.00    34,500.00    34,500.00                   -

超募资金投向:
 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22,000.00     22,000.00                -    22,000.00    22,000.00                   -        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超募资 尚未使用的超募资
 5                                                    -    14,674.74               -              -    14,674.74              -        -14,674.74        不适用
     金               金
超募资金小计                                          -    36,674.74     22,000.00                -    36,674.74    22,000.00          -14,674.74

                   合计                       34,500.00    71,174.74     56,500.00        34,500.00    71,174.74    56,500.00          -14,674.74




                                                                             4-1-37
(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
    的本次募投资金项目的具体情况。

    1.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作出的会议决议,发行人的本次募投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变更
       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37,766.12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微电网及虚拟电厂综合
              1                           14,313.45         13,353.45
                  能源管理平台
                  新能源数智一体化研发
              2                           15,172.67         14,412.67
                  平台建设
              3   补充流动资金            14,000.00         10,000.00
                       合计               43,486.12         37,766.12

       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调减了需扣
       减本次发行融资额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
       拟投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
       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
       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
       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
       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
       决。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发行人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
       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4-1-38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未发生
              变化。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及土地、房产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及土地、
              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4.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的制定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
           均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2)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进行了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业
       务发展目标。


                                4-1-39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
       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控股子
           公司、分支机构均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且均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均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

       (三)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董事长、总经理出
           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
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
容的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




                                  4-1-40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
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4-1-4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 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孔俊杰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