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国能日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我们现就发行人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生产经营相关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 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向发行 人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 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4-1-1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 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法 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 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 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述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作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 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批准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1-2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 发行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均合法合规,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全部事宜的情况。 经核查,2024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 关于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全部事宜的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三)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 的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均合法合规,决议的内容合 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董事会全权办 理与本次发行相关全部事宜的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 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依法有效存 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终止的 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现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补 充: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对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未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4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9,249,6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0 元(含税)。鉴于发行人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37.57 元/股”调 整为“37.12 元/股”。 4-1-4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 及发行价格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发行数量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的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综 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的调整,发行人 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同步做出了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由 “不超过 10,919,914 股股票(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10,174,062 股 股票(含本数)”。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发行的股票由雍正先生全额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 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及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数量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4. 限售期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限售期。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限售期未 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 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 4-1-5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整及变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十八、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 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本 次发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况: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 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1-6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实质条件均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及改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 均符合设立当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 有权部门的核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确认了发行人的独 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 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 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 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 质押冻结情况 序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名 (股) 1 雍正 26,763,987.00 26.72 0.00 2 丁江伟 8,983,558.00 8.97 0.00 3 厚源广汇 6,461,700.00 6.45 0.00 4 徐源宏 4,971,476.00 4.96 235,000.00 5 王滔 2,760,256.00 2.76 700,000.00 4-1-7 6 周永 2,003,327.00 2.00 0.00 7 财通投资 1,984,994.00 1.98 0.00 中国平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 8 1,888,807.00 1.89 0.00 公司-投连-个 险投连 9 顾锋 1,686,026.00 1.68 0.00 10 翟献慈 1,135,383.00 1.13 896,000.00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 5%以上 的股东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雍正自始担任发行人总 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30%, 且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实施了重大 影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地位未发生改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2. 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及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外,发行人另有 1 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安 义厚源广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源广汇”,曾用 名:青岛厚源广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8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厚源 广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及厚源广汇的出资结构。经核查,期 间内,厚源广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及厚源广汇的出资结构均 未发生变化。 期间内,厚源广汇的基本情况变动如下: 变动 变动前 变动后 事项 青岛厚源广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安义厚源广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名称 限合伙) 限合伙)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新经济产业 住所 办事处太原路 17 号山东财经大 园内 学平度创新创业园 A 栋 512 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厚源广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 及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股本设置发生变动 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 务情况。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 更。 (二) 发行人的经营资质或许可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或许可如下: 序 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有效期间 号 机构 软件企业证 中国软件行 京 RQ- 2024 年 9 2025 年 9 1 书 业协会/北 2024-1435 月 29 日 月 29 日 2 软件产品证 京软件和信 京 RC- 2024 年 9 2029 年 9 4-1-9 序 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有效期间 号 机构 书(自动发电 息服务协会 2024-1219 月 29 日 月 29 日 控制、自动 电压控制系 统 V1.0) 软件产品证 书(新能源快 京 RC- 2024 年 9 2029 年 9 3 速频率响应 2024-1220 月 29 日 月 29 日 系统 V1.0)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持有排污许可证/ 办理排污登记的情况,期间内,发行人持有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登 记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日 新鸿泰(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泰香港”)(日新鸿泰香港 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之“1.控股子公司”之“(1)日新鸿泰香港”)。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新鸿泰香港未开展实际经营。经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 家或地区有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行为。 (四) 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变更,主营业务亦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国能日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 入、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2024 年第三季度 +138,183,607.00 +140,762,792.56 - 4-1-1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变动 2024 年 1-9 月 358,732,173.34 364,781,559.92 98.34% 注:上表 2024 年第三季度变动、2024 年 1-9 月的数据均未经审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事由,发行人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主营业务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 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发 生变化。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雍正与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共同控制的企业铁 力山曾经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源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注销。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雍正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雍正持股比例为 24% 并担任监事)四方公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注销。 4-1-11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间 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均未发生变化。 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法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厚源广汇基本信息变化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均未 发生变化。 4. 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构成重 大影响的主要参股公司变动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号 新增控股子公司,2024 年 10 月 9 日设 1 日新鸿泰香港 立于中国香港,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 浙江明德光禾储能科技有 新增控股子公司,为日新鸿晟的全资 2 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光 子公司,发行人通过日新鸿晟间接持 禾”) 股 100% 启东市依晖能源科技有限 新增控股子公司,为日新湖山全资子 3 公司(以下简称“依晖能 公司,发行人通过日新湖山间接持股 源”) 61% 新增控股子公司,为日新港华全资子 江门港华智慧能源有限公 4 公司,发行人通过日新港华间接持股 司(以下简称“江门港华”) 51% 新增关联方,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向萨纳斯增资,增资后,发行人 5 萨纳斯 直接持有萨纳斯 20%的股权,并有权 向萨纳斯委派一名监事 注销的子公司(原日新鸿晟子公司,发 6 日新鸿邦 行人通过日新鸿晟间接持股 55%,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注销) 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子公司(日新港华的 全资子公司,发行人通过日新港华间 接持股 51%;日新港华已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与厦门港能原股东厦门港华 7 厦门港能 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厦门 港能投光伏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 解除协议》退出厦门港能,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新港华尚 未完成退出厦门港能的工商变更登记) 4-1-12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号 曾经的主要参股公司(发行人直接持股 15% 并 有 权 委 派 1 名 董 事 的 参 股 公 8 中嘉能 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转让全部股权 后退出并不再委派董事) 中嘉能电力科技(北京)有 曾经的主要参股公司(中嘉能持股 9 限公司 100%的子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其他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均未发生 变化。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的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6. 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人员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人员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前述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连云港市姚快计财税咨 独立董事姚宁实际控制的企业,持股比例 1 询中心 100%,已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注销 天津市武清区姚快计财 独立董事姚宁曾持股 100%的个体工商企 2 务咨询中心 业,已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注销 4-1-13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其他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未发生变化。 7. 其他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 行人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况。期间内,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均未发 生变化。 (二)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 间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了发行人与五洲驭新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 明细变化如下: 2024 年第 2024 年 1-9 月 交易 关联方 三季度增 采购金额 占同类采 内容 加额(万元) (万元) 购比例(%) 五洲 气象监测设备和天 349.17 570.88 25.77 驭新 空成像仪等 合计 349.17 570.88 25.77 经核查,发行人第三季度向五洲驭新采购的金额增加了人民 币 349.17 万元(含税),2024 年 1-9 月向五洲驭新采购的含税 交易额为人民币 570.88 万元,占同类采购含税交易金额占比 25.77%。 4-1-14 经核查,上述交易系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 价格协商定价,与发行人向其他同类供应商采购的价格无重 大差异,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了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的情况。期间内,发 行人支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变化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第三季度 2024 项目 年 1-9 月 新增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153.65 467.60 酬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 31.11 93.32 权激励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 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发行人向关联 方出售的商品明细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第三季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4 年 1-9 月 度新增 出售功率预测服 务、光伏电站有功 五洲驭新 14.5 14.5 功率、无功功率自 动控制系统 V1.0 新能源基础数据治 萨纳斯 1.00 1.00 理周期服务 北京君阳 电力交易平台 1.20 1.20 合计 16.70 16.70 经核查,2024 年 8 月和 9 月,发行人向五洲驭新提供了光伏 电站光伏功率预测数据服务和光伏电站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4-1-15 自动控制系统 V1.0,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4.5 万元(含税); 2024 年 8 月,发行人向北京君阳提供了电力交易平台,合同 金额人民币 1.2 万元(含税);2024 年 9 月,发行人向萨纳斯提 供了新能源基础数据治理周期服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 万 元(含税)。 发行人与五洲驭新、萨纳斯和北京君阳的上述交易系遵循公 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与发行人向 其他同类客户的销售产品的价格无重大差异,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 发行人向关联方铁力山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向关联方采购情况 包括: 2024 年 4 月,发行人向萨纳斯采购了绍兴南方制造厂工商业 储能电站和浙江万宏玻璃工商业储能电站的运维服务,合同 金额合计人民币 1.92 万元(含税)。经核查,该笔关联交易系遵 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并按照 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关联担保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 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 发行人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3. 关联方往来余额 发行人第三季度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1-16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4 年第三季度变动 2024 年 9 月末 铁力山 应付账款 -3.50 - 北京君阳 应收账款 +0.16 0.16 应付账款 +1.01 1.01 萨纳斯 应收账款 +0.14 0.14 五洲驭新 应付账款 +157.20 204.99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其影响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 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关联交易。 (四) 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中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没有发生变化,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期间内,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 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六) 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七)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4-1-17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雍正、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丁江伟、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全体核心技术人员、公 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该等承诺长期有效,且正常履行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均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八) 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同业竞争的相关情况,并详细披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雍正、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已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长期有效,且正常履行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 人均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期间内关联交易事项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 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情况。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4-1-18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 4 家,注销及退出持股控股子 公司 2 家,分支机构数量未发生变化,新增主要参股企业 1 家,退 出持股的主要参股企业 1 家,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的具体变动情况 如下: 1. 控股子公司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1) 日新鸿泰香港 根据日新鸿泰香港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日新鸿泰(香港)科技有限公司(Rixin HungTai (Hong 公司名称 Tai)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商业登记号码 63722744 19H MAXGRAND PLAZA NO 3 TAI YAU ST SAN 住所 PO KONG HONG KONG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港币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8 日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国能日新 100% (2) 明德光禾 根据明德光禾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明德光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26MADK085E7W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朱宅村后宅二区 住所 81 号(自主申报) 4-1-19 法定代表人 范华云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发 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 净设备制造;电池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 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 研 发 ; 太 阳 能发 电 技 术服 务 ; 节 能 管理 服 经营范围 务 ; 软 件 开 发; 智 能 输配 电 及 控 制 设备 销 售;电气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先 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电 力 行 业 高 效节 能 技 术研 发 ; 发 电 技术 服 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 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光 伏发电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充电控制 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4 年 5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日新鸿晟 100% (3) 依晖能源 根据依晖能源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启东市依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1MADKHWB096 启东市北新镇西苑路与牡丹江路交叉口北 340 住所 米绿洲嘉园商业物业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汪付星 注册资本 6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 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经营范围 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1-20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 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及制品销售;生 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电力行业高效 节 能 技 术 研 发; 风 力 发电 机 组 及 零 部件 销 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新能源原动设 备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4 年 5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日新湖山 100% (4) 江门港华 根据江门港华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门港华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568CCP9C 住所 江门市范罗岗花园 6 幢 206 室(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 邵亮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公司类型 资)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 术 开 发 、 技术 咨 询 、技 术 交 流 、 技术 转 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 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 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上 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日新港华 100% 4-1-21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退出持股的控股子公司 2 家,具体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原持股情况 退出安排 原日新鸿晟控股 子公司,发行人 日新鸿邦已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 日新鸿邦 通过日新鸿晟间 办理完毕工商和税务的注销手续。 接持股 55% 日新港华已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与厦门港能原股东厦门港华智慧能 日新港华的全资 源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厦门港能 子公司,发行人 投光伏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解 厦门港能 通过日新港华间 除协议》退出厦门港能,截至本补 接持股 51%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新港华 尚未完成退出厦门港能的工商变更 登记。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部分控股子公司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如 下: 公司 变动 变动前 变动后 名称 事项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 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 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 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 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 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 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软件销售; 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软件销售;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 关 控 制 设 备 销 售; 电 力设 施 器 材 销 售;通用设备修理;电线、电缆经 售 ; 通 用 设 备 修理 ; 电线 、 电 缆 经 营;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营;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运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供应 设施运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供应 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 北京 经营范 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 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碳减 国能 围变更 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 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 (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 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 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日新 注册资 3,000 万元 1,920 万元 盈源 本变更 4-1-22 公司 变动 变动前 变动后 名称 事项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日新鸿晟 55% 日新鸿晟 85.9375% 启力盈(台州)企业控 启力盈(台州)企业控 持股比 股合伙企业(有限合 35% 股合伙企业(有限合 6.2500% 例变更 伙) 伙) 南通普源电力科技 南通普源电力科技有 10% 7.8125% 有限公司 限公司 重庆 注册资 100 万元 430 万元 美新 本变更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控股子公司自《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未发 生变化。 2. 分支机构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如下: 分支机构名称 变动事项 变动前 变动后 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 北 京市海 淀区西三 旗建 江苏国能北京分公司 住所 1 号韦伯豪家园 8 号楼 4 材城内 1 幢 1 层 130 号 层 4110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北 京市海 淀区西三 旗建 日新鸿晟北京分公司 住所 9 号 A 座 10 层 1110 材城内 1 幢 1 层 128 号 除上述情况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其 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3. 主要参股企业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参股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4-1-23 参股企 变动事 变动前 变动后 业名称 项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耿文强 40.0000%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马培娜 20.0000% 耿文强 34.7826% 青岛元久新能源合伙企业(有 国能日新 20.0000% 持股比 20.0000% 限合伙) 马培娜 17.3913% 例变更 萨纳斯 北京湘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青岛元久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3913% 国能日新 8.0000% 北京湘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6957% 索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 索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7391% 2.0000% 公司 注册资 1,000 万元 1,150 万元 本变更 持有合伙份 合伙人名称 额的比例 合伙人名称 持有合伙份额的比例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9800%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9800%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 南京和 股东变 39.9800%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9800% 公司 润 更 国能日新 9.9950% 国能日新 9.9950%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950% 北京安润时光咨询有限公司 9.9950% 南京和润至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0500% 南京和润至成私募基金管理 0.0500% 有限公司 上海和 发行人持有上海和电 12.5%的股权,上海和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电生态 科技有 新增直 公司名称 上海和电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接参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MADBRX0597 (以下简 企业 称“上海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391-393 号(单号)4 层(集中登记 住所 和电”) 地) 4-1-24 参股企 变动事 变动前 变动后 业名称 项 法定代表人 杨涛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玩具销 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 经营范围 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 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销售代理;机械设备租 赁;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4 年 2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国核投资有限公司 25% 红骏马(海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5% 4-1-25 参股企 变动事 变动前 变动后 业名称 项 北京支点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5% 和电致远(扬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2.5% (有限合伙) 国能日新 12.5% 退出持 发行人持有中嘉能 15%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 中嘉能 发行人不持有中嘉能的股权 股 人民币 1,500 万元 4-1-26 除上述情况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主要参股企业均未发生变 化。 (二) 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三) 租赁房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租赁的重要房产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新增租赁的重要房产情况 如下: 是 承租 租赁面 租赁 否 出租方 位置 房地产权证号 租金 方 积(㎡) 期限 备 案 江苏省海安 30 元/平 江苏博 市城东镇界 方米/年 2023.10. 创金属 南通 苏(2019)海安市不动 43,560. 墩村 8 组(海 (14,520. 01-2043. 否 物流有 琮翊 产权第 0014224 号 50 安商贸物流 17 元/ 09.01 限公司 产业园) 月) 津(2019)南开区不动 天津北 天津市南开 产权第 1003489 4 元/平 方五金 区黄河道与 2024.08. 日新 号、1003493 号、1 10,000. 方米/年 机电城 密云路交口 01-2049. 否 鸿越 003487 号、100349 00 (25,000 有限公 北方城三区 3 07.31 1 号、1003486 号、 元/月) 司 6/37 1003485 号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 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合法拥有该等租赁房 产的使用权。 (四) 商标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商标情况具体如下: 4-1-27 序号 图形 注册号 国际分类号 取得方式 注册公告日 有效期限 2024 年 10 2034 年 10 1 78328682 42 原始取得 月 28 日 月 27 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相关商标注册证所载明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五) 专利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专利情况具体如下: 专利 有效 序号 专利号 名称 类别 发明人 申请日 授权日 权人 期限至 一种新能源气 向婕;雍 2024 2024 2044 年 2024107563 象大模型构建 发明 正;陈建 1 发行人 年 6 月 年9月 6 月 13 18.6 方法、装置及 专利 强;陈隆 13 日 20 日 日 功率预测方法 京;续昱 基于在线高阶 盛洁;闫 2024 2024 2044 年 2024103729 拟合法的电力 发明 功;赵世 年 10 2 发行人 年 3 月 3 月 29 48.3 系统单机等值 专利 亭;田贵 月 18 29 日 日 模型分析方法 泰 日 2023 2024 风速的预测方 雍正;廖 2043 年 2023115406 发明 年 11 年 10 3 法、装置及设 云涛;邹 发行人 11 月 1 94.3 专利 月 17 月 29 备 乾坤 7日 日 日 计及机组调节 盛洁;郭 2022 2024 2042 年 2022100957 性能的新能源 发明 刚;马会 4 发行人 年 1 月 年 11 1 月 26 94.9 场站功率调控 专利 来;雍正; 26 日 月8日 日 方法和装置 王小芳 基于卫星云图 2024 续昱;赵 2024 2044 年 2024110020 预训练和模仿 发明 年 11 5 博;陈隆 发行人 年 7 月 7 月 25 46.7 学习的光伏超 专利 月 19 京 25 日 日 短期预测方法 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相 关专利证书所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1-28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软件 著作权情况具体如下: 权利 著作 开发完 首次发 登记批准 权利 序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 权人 成日期 表日期 日期 范围 方式 基于数据分析可视化 发行 2023/11/ 原始 全部 1 2024SR1418490 的智能辅助自动申报 未发表 2024/9/24 人 28 取得 权利 系统 V1.0 功率预测优化评估数 发行 2024/2/1 原始 全部 2 2024SR1416576 未发表 2024/9/24 据分析挖掘系统 V1.0 人 5 取得 权利 基于关键数据挖掘的 发行 2024/6/1 原始 全部 3 2024SR1422382 功率控制自动分析系 未发表 2024/9/25 人 8 取得 权利 统 V1.0 发行 2023/12/ 2024/4/ 原始 全部 4 2024SR1439605 开发工具软件 V1.0 2024/9/27 人 7 29 取得 权利 分布式高性能工业数 发行 2024/7/1 2024/7/ 原始 全部 5 2024SR1439594 2024/9/27 据处理系统 V1.0.0 人 5 30 取得 权利 工业可视化数据智能 发行 2023/11/ 2024/5/ 原始 全部 6 2024SR1439616 监控 SPGD 软件 2024/9/27 人 18 1 取得 权利 V2.0.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内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不存 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 (七) 域名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持有的域名的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八)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 人的主要经营设备情况。 4-1-29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 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一) 重大合同 1. 销售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无新增的已签署、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销 售合同。 2. 采购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新增已签署、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 15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 同包括: 单位:万元 序 签署 签订 合同 合同 合同 交易对方 号 主体 时间 名称 内容 金额 发行 北京国网润衡科 2024 年 《订单 1 反向隔离装置 152.50 人 技有限公司 8月 合同》 极端/转折性天气过程下 《技术 新能源供电能力预测与 发行 清华四川能源互 2024 年 2 服务合 协同优化调度技术研究 161.82 人 联网研究院 7月 同书》 (爬坡预测与优化协同研 究) 发行 东方聚核网络科 2024 年 《框架 采购货物:麒麟信安操 3 360.00 人 技(北京)有限公司 9月 合同》 作系统 3. 重大借款或授信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新增已签署、正在履行中的借款或授信合同包括: 序 合同 授信额度 签订时间 合同名称 授信机构 授信期限 号 主体 (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 2024 年 9 月 授信协议 发行人 10,000.00 12 个月 公司北京分行 4-1-30 4. 重大对外担保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新增的尚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发行人及控股子 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外)。 5. 其他重大合同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新增已签署、正在履行中的其他重大合同包括: (1) EPC 总承包合同 序 履行 合同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内容 号 情况 《2024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 江苏飞斯特 鸿晟 光伏电站建 正在 1 限公司 7.64404MW 分布式光伏 能源科技有 鸿博 设工程 履行 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限公司 《重庆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亿枫尚 重庆 光伏电站建 正在 2 5.8104MW 余电上网分布式光 源建筑工程 赛能 设工程 履行 伏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有限公司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通联电 南昌 光伏电站建 正在 3 3.97103MW 分布式光伏项且 力工程建设 万鸿 设工程 履行 EPC 总承包合同》 有限公司 《开平奔达纺织有限公司 佛山信晟能 众宇 光伏电站建 正在 4 4.845445MW 分 布 式 光伏 发 电 源管理有限 新能源 设工程 履行 项且 EPC 总承包合同》 公司 (2) 融资租赁合同 序 租赁标 租金 担保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号 的 (万元) (1) 由 日 新 鸿 晟 以 其 持 有的鸿晟鸿博 100%股 权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 (2) 由鸿晟鸿博以其持有的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 限公司 7.64404MW 屋 苏银金融 光伏发 2024.09.18- 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 鸿晟鸿博 租赁股份 840.76 电系统 2032.09.18 光伏资产提供抵押担 有限公司 保 ; (3)由 鸿 晟 鸿 博 以 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 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 (4)由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众宇 永赢金融 光伏发 2024.09.30- (1) 由 众 宇 新 能 源 以 左 2 1,496.05 新能源 租赁有限 电设备 2032.09.30 述租赁标的提供抵押担 4-1-31 序 租赁标 租金 担保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号 的 (万元) 公司 保 ; (2)由 发 行 人 提 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由 镇 江 吉 泽 以 左 述 租赁标的提供抵押担 保 ; (2)由 镇 江 吉 泽 以 永赢金融 光伏发 2024.08.29- 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 3 镇江吉泽 租赁有限 729.98 电设备 2032.08.29 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公司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 (3)由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1) 由 重 庆 美 新 以 分 布 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等 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提 永赢金融 光伏发 2024.8.31- 供 质 押 担 保 ; (2)由 重 4 重庆美新 租赁有限 548.26 电设备 2032.8.31 庆美新以光伏发电设备 公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3)由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合法有效,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需要办理 批准登记的情形,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良好,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 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的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三)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主管市场监 督、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4-1-32 分支机构没有因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 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款、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 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亦不存在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章 程的制定与历次修改情况。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其章程进行 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章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一) 发行人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其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的合法性 4-1-33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共召开了 4 次董事会会议、4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变化情况及独立董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期间内,发行人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独立董 事的职权范围均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的独立董事均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 税务及政府补助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执行的 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新增享有的税收优惠。 (三) 政府补助 4-1-3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 月 至 9 月发行人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金额 软件增值税退税 400.54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0.55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组织部资助资金 220.00 评选市级 2024 年非公企业党组织奖励经费支持对象 5.00 重点人群减免应交增值税 4.75 合计 630.83 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部分控股子 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信用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均不存在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均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支 机构均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而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分支机构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35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 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均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均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发行人及 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均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控 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 的前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及使用计划。 根据立信出具的《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14 号),截 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 15,753.64 万元 (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 费的净额 1,078.90 万元),为尚未明确投资方向的超募资金,其中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 11,753.64 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 4,000.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4-1-36 募集资金净额: 71,174.74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56,500.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21 年度:4,707.7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2022 年度:21,103.4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2023 年度:25,944.75; 2024 年 1-9 月:4,744.06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实际投资金额与 状态日期(或截止日 序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投 实际投资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后承诺投资 项目完工程度) 号 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资金额 资金额 金额 金额的差额 承诺投资项目: 新能源功率预测产 新能源功率预测产 1 品及大数据平台升 品及大数据平台升 22,000.00 19,829.68 19,829.68 22,000.00 19,829.68 19,829.68 - 2024 年 2 月 29 日 级项目 级项目 新能源控制及管理 新能源控制及管理 2 12,500.00 11,744.43 11,744.43 12,500.00 11,744.43 11,744.43 - 2024 年 2 月 29 日 类产品升级项目 类产品升级项目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 3 - 2,925.89 2,925.89 - 2,925.89 2,925.89 - 不适用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34,500.00 34,500.00 34,500.00 34,500.00 34,500.00 34,500.00 - 超募资金投向: 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22,000.00 22,000.00 - 22,000.00 22,000.00 - 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超募资 尚未使用的超募资 5 - 14,674.74 - - 14,674.74 - -14,674.74 不适用 金 金 超募资金小计 - 36,674.74 22,000.00 - 36,674.74 22,000.00 -14,674.74 合计 34,500.00 71,174.74 56,500.00 34,500.00 71,174.74 56,500.00 -14,674.74 4-1-37 (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 的本次募投资金项目的具体情况。 1.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作出的会议决议,发行人的本次募投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变更 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37,766.12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微电网及虚拟电厂综合 1 14,313.45 13,353.45 能源管理平台 新能源数智一体化研发 2 15,172.67 14,412.67 平台建设 3 补充流动资金 14,000.00 10,000.00 合计 43,486.12 37,766.12 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调减了需扣 减本次发行融资额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 拟投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 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 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 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 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 决。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发行人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 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4-1-38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未发生 变化。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及土地、房产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及土地、 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4.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 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的制定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 均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2)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进行了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业 务发展目标。 4-1-39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 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控股子 公司、分支机构均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且均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均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 (三)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董事长、总经理出 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募集说 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 容的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 4-1-40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 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4-1-4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 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孔俊杰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