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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能日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4  

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4-176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9:15至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视频接入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7号金隅智造工场N6
一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雍正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60,272,32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0.18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9,098,167 股,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39.0385%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77 人 , 代 表 股 份
21,174,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141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9,098,1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03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21,174,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141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15,356,45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5.33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15,352,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329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169,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7%;
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弃权 62,526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53,83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17%;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611%;弃权 62,5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2%。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181,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6%;
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4%;弃权 59,626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265,83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99%;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019%;弃权 59,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张蒙律师、孔俊杰律师出席并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