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逸数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0-25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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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四
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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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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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其自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
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
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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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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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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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
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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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
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修改。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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