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7 债券代码:123236 债券简称:家联转债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工业园区川浦路 269 号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熊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2 名,代表股份 96,484,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8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 95,870,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6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名,代表股份 614,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名,代表股份 724,9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股份 110,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名,代表股 份 614,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会议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第二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情况如下: 本议案共有 7 个子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6,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6,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6,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6,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6,4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8,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6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80%;反对 8,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7%;弃权 6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6,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96,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1,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彭广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