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0 债券代码:123236 债券简称:家联转债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家联科技”)向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37,000.00 万元,由全 资子公司宁波家宏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宏模具”)提供担保并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家宏模具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审批程序,同意为公司上 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37,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 年 08 月 07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浦路 296 号 4、法定代表人:王熊 5、注册资本:19,2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厨具卫具 及日用杂品研发;塑料制品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家居用品制造;纸制品制造;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母婴用品制造; 玩具制造;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 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波市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浦 路 269 号;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浦联路 296 号) 7、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家宏模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 权。 8、家联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165,788,758.47 4,114,473,843.70 负债总额 2,323,629,042.64 2,276,352,804.6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721,655,286.99 653,221,813.86 流动负债总额 1,033,664,500.65 1,146,518,710.75 净资产 1,842,159,715.83 1,838,121,039.03 资产负债率 55.78% 55.33%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1-12 月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66,938,872.05 1,721,162,188.71 利润总额 65,396,561.18 30,580,271.35 净利润 57,848,199.78 27,139,229.21 9、经查询,家联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家宏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3、债务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 37,000.00 万元 5、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 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 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 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 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 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责任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 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 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14.30 亿元(含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84.7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总金额为人民币 3.95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3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 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家宏模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 2、家宏模具股东决定。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