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指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定披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现场会议地点;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等相关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上述公 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4 点 00 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52 号-1156 号(双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时间为:采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77,25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109%。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6%; 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4%;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61%; 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的相关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2%; 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 案》 1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11.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1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1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1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11.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二)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 第 8 项议案,即《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获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42%;反对 76,8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94%;弃权 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 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涉及关联 交易的,相关股东已经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 徐 晨 经办律师: —————————— 孙 立 —————————— 乔营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