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2024-11-14
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结合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第八条
代表人。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第十九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 划的除外。
条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修改前 修改后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方式增加资本: 其他方式。
第二十 (一)公开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
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
六条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第二十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七条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修改前 修改后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公司股份。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就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就任职
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效。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第三十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二条
资者的合法权益。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规和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修改前 修改后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第三十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三条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法院提起诉讼。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三十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员、董事、监事、高级
七条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越股东大会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
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越股东大会
、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投资计划;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第三十 ;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册资本作出决议;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八)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修改前 修改后
(十)修改本章程;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 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金用途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员工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股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
第六十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
应当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第六十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当取消。出现延
条 因。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原定召开股东大会2个工作日前通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当延期或
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当取消。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股
东大会2个工作日前通知股东并说
明原因。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七条
报告;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修改前 修改后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四)公司年度报告;
算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五)公司年度报告;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以外的其他事项。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三)本章程的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第七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的3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股权激励计划; 的30%;
(七)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六)股权激励计划;
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七)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 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五条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修改前 修改后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日起未逾3年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日起未逾3年的;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起未逾3年的;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的;
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九十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七条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会决议通过不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 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佣金归为己有; ,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 会的情形除外;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害公司利益; 佣金归为己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害公司利益;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第九十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
九条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 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
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 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
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第一百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〇三条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修改前 修改后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上市方案; 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七)在法律、法规及《公司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
(八)在法律、法规及《公司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第一百
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〇七条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 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的设置;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酬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酬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 方案;
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方案;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制度; 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修改前 修改后
项; 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所;
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所;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
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等): 、委托理财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 的10%以上;
第一百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一十条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修改前 修改后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计算。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标准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标准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董事
(二)任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 长决定。
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 (二)任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
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 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
定: 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定:
审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审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
处分。 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三)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 处分。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三)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
准: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准: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借款。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借款。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规定。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修改前 修改后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
财务资助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 行信息披露义务。
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发生“对外捐赠”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事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五)公司发生“对外捐赠”
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由 交易事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董事长审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由
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董事长审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 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审议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 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
赠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
赠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 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出现 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出现
二十九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条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
市场禁入者,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 市场禁入者,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
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 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
总经理(副总经理)履行职责,召 总经理(副总经理)履行职责,召
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一百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十六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一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一
条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 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
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 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 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
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四十二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条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修改前 修改后
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一百
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
五十三
亏损。 司的亏损。
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
注册资本的25%。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分红
的具体条件: 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第一百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五十六
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实施现 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实施现
条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修改前 修改后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情况; 计报告的情况;
(三)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三)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上述“ 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上述“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 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 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
万元,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 万元,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
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方案。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润的1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
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未分配的资金留存 最低应达到20%,未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用于业务发展。 公司用于业务发展。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修改前 修改后
(三)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第一百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八十二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大会决议而存续。
条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第一百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八十三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条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算。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第一百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八十七
告破产。 产清算。
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第八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资计划;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册资本做出决议;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议;
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修改公司章程;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
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 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金用途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员工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股东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三条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 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
期。 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第五十 的3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条 (六)股权激励计划; 的30%;
(七)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六)股权激励计划;
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七)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 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三、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上市方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七)在法律、法规及《公司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
(八)在法律、法规及《公司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第十三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条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等事项; 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的设置;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 额及方式的方案;
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额及方式的方案;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制度; 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方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项;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 会审议: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施;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事项。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据《公司法》等法律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届满;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
第五十 监会的行政处罚;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二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
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
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履行以下职责: 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 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理事务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
息沟通; 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间的信息沟通;
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五十
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
三条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 露;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 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
中的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相关规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
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 业板上市规则》《规范指引》、深
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告;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予以提
,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告;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 ,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
责。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第五条
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
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一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 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
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 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 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
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第十九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条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五、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唯科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唯科模
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 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
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 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
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全体股 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全体股
第一条 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唯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厦门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 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制定本制度。 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第四条 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它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
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
第五条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
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
、委托贷款等);
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
(四)提供担保;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司的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和业务;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第八条 (八)债权、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发项目;
;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动力;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
动力;
贷款;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
第十条
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审议。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占公司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上(含5%)的关联交易,应将该交 万元以上,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决定;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有关股东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述金额以下的关联交 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有关股东
易由董事长决定。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五)上述金额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 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并表决。关联股东应按相关法律
议并表决。关联股东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 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
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 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人;
第十三 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条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
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控制; 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 员;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六)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对其倾斜的股东。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
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六、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唯科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唯科模塑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简称“《担保法》”)等法律、规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章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
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
、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
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
。
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
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
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的
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
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采
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采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
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力。
第七条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力。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
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由董事会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审
做出决议。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
第十二 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 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条 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 ,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
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 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
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 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 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 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
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一般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第十三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条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万元;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万元;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事项。 保事项。
上述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可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以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除上述第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可以将上
(六)项所列担保)授权给公司董事 述对外担保事项(除上述第(六)项
会批准。 所列担保)授权给公司董事会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除外。
七、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唯科模塑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唯科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 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
第一条 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 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度。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唯
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
按照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一)公司单项对外投资涉及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议: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经股东大会审批。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二)公司单项对外投资金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股东大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会审批。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三)公司单项对外投资产生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5,000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超过500万元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第十一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5,000万元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金额超过5,000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万元。
(六)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
资产的10%以上,须经董事会审批。 定:
(七)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金额超过1000万元,须经董事会审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批。 者作为计算依据;
(八)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须经董事会审批。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九)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超过1000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1000万元,须经董事会审批。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十)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100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万元,须经董事会审批。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对外投
资由董事长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12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12个月内连
第十三 以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
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
以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履行相关程序。
以上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治理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制度全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