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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科雅: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1-16  

     证券代码:301197                 证券简称:工大科雅           公告编号:2024-004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
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1       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下条件:                                  条件:
         ......                                    ......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2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具备
    性情形的人员;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期限尚未届满的;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未届满的;                                     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十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事处罚的;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
    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十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3 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十六)已在 5 家以上(含 5 家)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十七)为国家公务员;
    (十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
    员。
4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同时报送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面意见。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候
5
                                              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对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
                                              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一百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
6   〇七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本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本章程第一
    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      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
    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
    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7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当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务所;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
    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8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
    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    楚。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措施回收欠款;                             关公告同时披露。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
    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
    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
    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
    公告同时披露。
9                                              增加第一百三十条 其他条款顺延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特别职权中第一

                                              项至第三项及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生产经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10   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
     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
       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三)现场检查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   会议工作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11    询机构等情况;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第十八条第一款
       他工作。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的其他工作。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
准的内容为准。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和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章程》修改完毕后及时办理相应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
理完毕之日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详见
公告《公司章程》。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