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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科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5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11-12th Floor, Building 2, Zhengda Center,
   No. 20 Jinhe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编:100020
   电话:65876666                     传真:65876666-6




                     二零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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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丽霞律师、李天宇律师(以下简
称“中银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中银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银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的《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8)(以下简称:《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3. 公司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的《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投
       资结构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4. 公司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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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的《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4);

   5.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以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文件:修订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议事规则》、《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工大科
      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核查意见》;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中银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居民身份证、
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资
料上的签字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向中银律师披露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事实、
资料和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银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中银律师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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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
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议召集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5
日的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登了《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8)。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姓名及电话号码;董事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与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间隔在五日内,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日与会议召开日期相
隔十五日以上。中银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5 日 14:30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路
455 号润江总部国际 9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 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5 日 9:15 至 2024 年 2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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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齐承英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做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5.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的情形。

    中银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一致。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中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2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2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5,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23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65,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4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05,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52%。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5,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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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35,88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722%。

  (二) 现场其他参会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全部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中银律师认为,出席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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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中银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下列议案:

1. 审议《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具
体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35,885,400      99.9944%       2,000          0.0056%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   988,400         99.7981%       2,000          0.2019%      0               0.0000%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份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35,885,400      99.9944%       2,000          0.0056%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   988,400         99.7981%       2,000          0.2019%      0               0.0000%


    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中银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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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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