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联特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2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 号,A 栋办公楼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62,564,68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29,744,000股的48.22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785,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744,000股的
47.6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8,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60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4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778,96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29,744,000股的0.6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2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8,96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600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
东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0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7%;反对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8609%;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607%;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7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0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7%;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2.1819%;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8810%;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3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0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7%;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7,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2.104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222%;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许桓铭、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