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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杨股份:关于拟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2024-02-19  

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随着国内外新能源汽车、高端消费类市场(包括高端吸尘器、无人机、电动

工具和电动两轮车等)、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金杨股份”)为进一步扩大产能布局,满足客户产能

配套需求,提升公司的行业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7 日在无

锡市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金杨股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

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总投资 6 亿元,其中自取得用地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

资不低于 4.2 亿元。项目公司在厦建设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主要开发制

造小圆柱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大圆柱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方形铝壳精密结构件(含

方形盖板)和圆柱铝壳(含安全阀)等,主力配套厦门当地锂电池制造商,同时

就近配套厦门以外的福建其他地区和广东等地客户。
    本次投资协议尚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介绍

    名称: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 56-58 号火炬广场
    类型:国家机关单位
    负责人:赖建州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条款

    1、项目

    本协议所称“项目”指乙方拟在高新区所辖区域内投资的金杨股份锂电池精

密结构件项目。

    2、项目公司

    本协议所称“项目公司”指乙方在甲方管辖区域内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

公司,系本协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主体。项目公司名称具体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批准为准。

    3、产值

    本协议所称“产值”指项目公司因开展本协议项目每年度在厦门实现并纳入

火炬高新区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产值,包括在厦门生产所有产品价值

(自产及委外生产)及对外加工费收入。

    4、税收

    本协议所称“税收”指项目公司每年度在厦门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的合计总额(不包含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因取得政府奖励补助所缴纳的税

收,并扣除除出口退税外的其他增值税退税)。以经厦门税务部门认证的汇算清

缴后的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的税审报告等佐证材料为依据。

    (二)项目内容及规划

    1、项目内容

    (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于取得用地后 3 年内全部到资。同时,项

目公司积极在厦开展项目相关的技术研发,所产生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应归属

于项目公司。
    (2)项目内容:项目公司在厦建设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主要开发

制造小圆柱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大圆柱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方形铝壳精密结构件

(含方形盖板)和圆柱铝壳(含安全阀)等,主力配套厦门当地锂电池制造商,

同时就近配套厦门以外的福建其他地区和广东等地客户。

    2、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 6 亿元,其中自取得用地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4.2

亿元,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乙方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项目贷款等方式解决。

    3、经济效益

    项目规划于投产后 2-3 年达产,达产后预计年产值达到 10 亿元,预计每年

缴纳税收不低于 3500 万元。

    (三)项目支持

    鉴于本协议项目对厦门市构建新能源全产业链具有强链意义,甲方同意为项

目公司提供以下项目支持:

    1、用地支持

    (1)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甲方同意经法定土地出让程序,在同翔高新城

为项目规划所需用地约 70 亩,具体地块位置和交地面积以实际地块情况为准。

    (2)项目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工业用地,使用年限 50 年,具体面积、界

址及地块编号等以挂牌或拍卖公告为准,并以厦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出具的规

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3)项目用地交地标准:交付给项目公司的土地地面无影响施工建设的农

作物及建(构)筑物,并在正式交付之前保证无任何土地权属与补偿纠纷。同时

甲方确保本项目用地进入土地出让程序前达到“七通一平”。“七通”指通路、

通电、给水、排水、通排污、通气(蒸汽)和通讯;“一平”指场地平整,地块

场平标高结合周边地块及市政道路标高设计。
    (4)土地出让价格:该地块为工业用地性质,具体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厦

门市基准地价(现行基准地价约每平方米 380 元)结合影响宗地地价因素进行修

正得到的评估价执行,并与周边同类用地价格相当。

    本条用地的相关内容最终以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2、政策支持

    在项目公司符合相关政策申请条件时,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国家、福

建省、厦门市及高新区实施的各项公开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厦门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

知》(厦府规〔2023〕4 号)、市级技改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研发奖励政策、人才政策等。

    上述政策支持具体以执行时国家、省、市及区公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为准。同

类型政策不重复叠加享受,如有重复,项目公司可依就高原则选择适用。如遇上

述各项政策有效期限届满等情形,则甲方协助乙方申请最新出台或其他有效的政

策。

    (四)政策调整条款

    本协议遵循国家、省、市及高新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订立并执行,如因政

策变化导致对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进行调整,则甲、乙双方均同意按调整

后的政策执行。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相互承诺,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甲方上级及相关部门需要

必须披露或在事先得到本协议相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知的相对方的保密信息。本条款的法律效

力独立于本协议或后续签订的因履行本协议或项目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不因前述

协议是否成立、生效或终止而失效。

    (六)纠纷解决条款
    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该等协商开始之后

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正式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任何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地区法律;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不成立、不生效、终止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

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主要是进一步扩大产能布局,满足客户产能配套需求,提升公
司的行业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协议尚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2、本次签订的《金杨股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
用地需通过与相关方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并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的用地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能否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
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备案/审批、土地出让、环评审批
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审批等
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停止的风险。
    4、本次投资项目建设期较长,后续进展存在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
化影响等不确定因素,项目实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投资后未达
预期收益的风险。
    5、项目建设和投产过程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较大,投产初期,短
期内项目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小,而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费用等会对公司
整体业绩带来一定影响,如项目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可能影响公司整体业绩和财
务状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完善
产能布局、提高快速响应客户需求能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
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金杨股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