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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凯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13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内幕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
同完成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单位和个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
 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人员按
 照本规定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
 发放及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第六条。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各业务主办部门
将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将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由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业务部
 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
 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
 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
 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的。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发生冲突时,
 应遵照有关法律或监管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证券监
 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
 同时遵守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
 应同时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且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2 日
附件: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
                                知悉                     幕   内幕
             身份    知悉内
序   姓名/                      内幕        知悉内幕     信   信息     登记     登记
             证号    幕信息
号   名称                       信息        信息方式     息   所处     时间       人
               码      时间
                                地点                     内   阶段
                                                         容

      注3             注4                     注5       注6   注7               注8




本人签字确认:                                                填表时间:




 公司简称:万凯新材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
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
部门级单位确定。

    3、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4、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
进行详细说明。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则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
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