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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软通动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6-26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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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
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定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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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经被提名人同意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
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
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
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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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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