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3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
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
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
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
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处理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
1
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
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
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
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合规法务部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
需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
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合规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2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
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
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合规法务部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设专职
人员负责记录相关舆情信息,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
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
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知情人需作出快速反应并在
当日报告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以
书面或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合规法务部,公司合规法务部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
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3
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
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合规法务部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
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
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
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
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
4
济处罚,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
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未来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
同。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