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普蕊斯: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2024-02-08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4-003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择机
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
(均含本数,下同)。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
施完成。2024 年 2 月 7 日,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增持金额为
6,544,987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
下限。

    公司于近日收到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
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
    2、持有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赖春宝先生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3,415,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8%;赖春宝先生控制的石河子市玺
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持有公司股份
16,285,4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3%。赖春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通
过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持有公司股
份 4,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6%。
    赖春宝先生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200,91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9.57%。
    3、赖春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无已披露
的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赖春宝先生基于对本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
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
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赖春宝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赖春宝先生将根据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赖春
宝先生自 2024 年 2 月 7 日起的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2 月 7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6 日,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外)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
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赖春宝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
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实际控制
人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赖春宝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2024 年 2 月 7 日,赖春宝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增持金额为 6,544,987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
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本次增持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本比例

    赖春宝              3,415,500         5.58%          3,575,500       5.85%

  石河子玺泰           11,364,210        18.58%         11,364,210      18.58%

  石河子睿新            4,921,200         8.05%          4,921,200       8.05%

 石河子睿泽盛           4,500,000         7.36%          4,500,000       7.36%

     合计              24,200,910        39.57%         24,360,910      39.83%

注:1、赖春宝先生系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的实际控制人,石河子睿泽盛受赖春宝

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控制。2、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

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
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