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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士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5  

证券代码:301258           证券简称:富士莱              公告编号:2024-046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 号

    (三)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祥云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8,356,3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659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6,14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249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2,20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09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3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428%。

    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兰迪(苏

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3、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7、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本项议案进行表决时,苏州市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钱祥
云等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东锋、李明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