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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环保: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4-01-11  

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01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1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的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 4 号 3-
9 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 股东 代理人 共8人,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25,420,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67%。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3人,代表公司股份96,72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合计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公 司股份
125,517,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2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4,166,34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69,6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96,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1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
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
如下决议:
    1.00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
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43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
的99.9364%;反对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股 份 的
0.06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6,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股份的98.0847%;反对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的1.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
期。

       2.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43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
的99.9364%;反对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股 份 的
0.06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86,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股份的98.0847%;反对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股份的1.9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公司完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