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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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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里区五通
西路 999 号 17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418,176,91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94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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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16,414,16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8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6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11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16,681,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76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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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

    2、 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3、 审议《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4、 审议《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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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

    5、 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6,670,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08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 审议《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33,7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7     %;反对     43,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6,63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30 %;反对           43,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7、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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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8、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9、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6,670,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08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0、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38,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7     %;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6,642,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68 %;反对         3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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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制订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1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66,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4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

     1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395,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1 %;反对      781,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

     11.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395,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31 %;反对         781,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86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

     11.04《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8,173,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

     12、    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及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18,173,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6,67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2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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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乔心如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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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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