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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利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18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019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
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上
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
港F栋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
表股份数为266,805,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998%。其中,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
265,51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
人,代表股份数为1,29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为
1,29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 励管 理办法 》有关规 定, 公司于 2024年3月 28日 在巨 潮资讯网 上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鸿科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
4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表决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4年4月16日17:3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76,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889%;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16%;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76,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889%;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16%;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76,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889%;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16%;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5,68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5813%;反对1,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魏蓝、陈珍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