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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九天: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0  

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4-019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 2 号 A 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为 95,719,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298%。
                                    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325,800,00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6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 40 人,代表股份 421,519,5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36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 48,855,88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8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08,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08,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08,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2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08,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688,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657%;反对 1,830,5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15,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5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长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董事长 2024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15,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5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13,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49,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反对 6,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15,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029,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59,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

                                   4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1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15,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5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4,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万敏秀、张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