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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道科技: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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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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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 点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步锦
路 689 号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9,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9.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6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7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9,26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676%。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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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了网络表决结果。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49,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12,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9,400 股,反对 5,800 股,弃权
12,40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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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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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璧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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