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4-10-14
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1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持有广东明阳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5,667,89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02%),
现深创投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3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3.00%)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12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不超过 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244,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00%)。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减持股东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深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5,667,89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0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深创投拟减持不超过 9,3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不超过 3%,减持数量及比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减持期间
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深创投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
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
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适用创业投资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特别规定,即: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作出的承诺是否一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创投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给发行人、发
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任何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将自动按照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创投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减持上述股份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深创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
定性。
(二)深创投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深创投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深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报备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