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国金证券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4-01-0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作为山东
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新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对海科新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海科新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740,795.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99元/股,于2023年7月7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相关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
相关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海科控股承诺
一、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1 月 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
定期满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
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晓宏先生承诺
一、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1 月 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
期满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海科新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科新源股份总数的 25%;且
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科新源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生安先生、吴雷雷先生,董事张在忠先生、
崔志强先生,监事李永女士、刘猛先生、李玲女士,高级管理人员滕文彬先生承
诺
一、自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1 月 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若因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
期满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海科新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科新源股份总数的 25%;且
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科新源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7 日上市,自 2023 年 12 月 5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价格 19.99 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本次延长后股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号 (股) 到期日 份锁定到期日
海科控股 2026 年 7 月 7 2027 年 1 月 7
1 控股股东 135,793,999
日 日
实际控制 2026 年 7 月 7 2027 年 1 月 7
2 杨晓宏 731,636
人、董事长 日 日
董事、高级 2024 年 7 月 7 2025 年 1 月 7
3 张生安 269,550
管理人员 日 日
董事、高级 2024 年 7 月 7 2025 年 1 月 7
4 吴雷雷 115,521
管理人员 日 日
2024 年 7 月 7 2025 年 1 月 7
5 张在忠 董事 500,592
日 日
2024 年 7 月 7 2025 年 1 月 7
6 崔志强 董事 323,460
日 日
7 李永 监事 115,521 2024 年 7 月 7 2025 年 1 月 7
日 日
2024 年 7 月 7 2025 年 1 月 7
8 刘猛 监事 115,521
日 日
2024 年 7 月 7 2025 年 1 月 7
9 李玲 监事 92,417
日 日
高级管理人 2024 年 7 月 7 2025 年 1 月 7
10 滕文彬 115,521
员 日 日
注: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遵守 IPO 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
司股价存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价格的事项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钱进 曹玉江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