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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科新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09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4-063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15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城
 路 23 号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晓宏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37,273,3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6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 , 代 表 股 份 136,941,511 股 ,占 公 司 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61.41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331,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424,2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2,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331,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141,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28%;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9310%;反对 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98%;弃权 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9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135,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3%;反对 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98%;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3988%;反对 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533%;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79%。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程劲松、刘岩;

3、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