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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乐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4-05-27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1号》”)和《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的《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均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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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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