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2024-11-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
顾问”)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上市
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进行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
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
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谭轶铭 方瑞荣 张高峰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林 浣 季宇之 钟 晨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文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
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希朦 田 来 李 勤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鲲鹏 陆永达 史高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