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4-11-26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申和投资
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拟向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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