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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利信: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07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赓、谢申丽

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在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

1号、附2号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4月12日以现场、

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
    ( 二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美利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2024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在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1号、附2号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5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2024年4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披露的内容

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7,203,04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55.65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1,925,2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3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277,80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7.25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18,000



                                    -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0,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800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0.036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

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此,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与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听取了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通知与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的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投票表决;对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了投票表

决;在对《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

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均实施了回避;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

台,对会议通知与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与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3.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4.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4-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6.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

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9,065,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7. 《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5-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10.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7,2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056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43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11、《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选举刘赛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02,0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2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0566%。

    11.02. 选举方小斌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02,00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2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9.0566%。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第1-5项、第7-11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涉及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采



                                   -6-
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第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

过,其中,刘赛春、方小斌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7-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程源伟                                        陈   赓




                                                         谢申丽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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