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长江保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2024-10-2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全资子公司美利信科技国际有限公司(Millison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在卢森堡设立全资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别购买 BIEG Invest Eng. & Bet. mbH,
Voit Beteiligungs GmbH,Hendrik Otterbach 持有的 VOIT Automotive GmbH 97%
股权,以及 BIEG Invest Eng. & Bet. GmbH,Christopher Pajak 等 7 名自然人持有
的 Voit Polska Sp. Z o.o.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交割先决条件得到
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
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海波 黄永安
易 杰 李吉林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