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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14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14:45;
  (二)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金融基地 1 栋 5 楼公司会
  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华波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4,851,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78.6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8,72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48.13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6,127,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30.549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412,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3.97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412,7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3.9753%。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851,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12,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蔡华波先生、李志雄先生、王景
阳先生、朱宇先生、蔡靖先生、胡颖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蔡华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925,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7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7,2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8962%。
    蔡华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志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92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8,6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9048%。
    李志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王景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92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8,6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9048%。
    王景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朱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898,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6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59,8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7293%。
    朱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蔡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05,69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1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8,6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9048%。
    蔡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胡颖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898,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6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59,8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7293%。
    胡颖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唐忠诚先生、陈伟岳先生、黄志
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唐忠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925,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7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7,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8962%。
    唐忠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陈伟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925,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7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487,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8962%。
    陈伟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黄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960,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18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522,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1119%。
    黄志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高威先生、张继红女士为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高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662,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09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224,5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2956%。
    高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张继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8,599,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07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161,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1.9130%。
    张继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野、梁恒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