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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瑞思: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7  

证券代码:301314             证券简称:科瑞思          公告编号:2024-024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了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 99 号冠
胜园区 3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志江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34,897,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623%。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4,890,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
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了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9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82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9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82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9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82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9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82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9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82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6,2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王兆春持股
12,087,790 股、于志江持股 7,348,120 股、珠海横琴瑞诺投资咨询企业(有限
合伙)持股 1,134,900 股已回避表决,具体关联关系详见《关于 2023 年度日常
经营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32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567%;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6,2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9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82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6,2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 年至 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9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82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6,2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9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822%;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郑珠玲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