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5
证券代码:301314 证券简称:科瑞思 公告编号:2024-041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 99 号冠
胜园区 3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志江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 35,045,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312%。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4,891,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5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67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67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0%。
(注:上述百分比合计数与分项数之和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
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了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029,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535%;反对 1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0.041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493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814%;反对 14,48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025,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9416%;反对 1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0.053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293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677%;反对 18,68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9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郑珠玲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