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4-009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为 1,8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 号),深圳市维海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360,000 股,并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9,412,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2,950,54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461,456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2%。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898,54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3,444,602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3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3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为 20,537,99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73%,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41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3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34,706,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04,118,0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118,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为 58,936,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5,181,727 股, 占公司总股本 43.3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其就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做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5、本人减持维海德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维海德 所有,本人应向维海德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①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维海德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 薪酬。 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签署了股份锁定承诺,即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20 年 9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陈立武、吕家龙、 吴文娟持有的维海德股份中的 50 万股、50 万股、25 万股股份不对外转让(如因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的,股数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故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上述不可对外转让的股数分别 调整为 75 万股、75 万股、37.5 万股。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上市,自 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4.68 元/股,因此陈立武、 吕家龙、吴文娟所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8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0%。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陈立武 750,000 750,000 0 2 吕家龙 750,000 750,000 0 注1 3 吴文娟 375,000 375,000 0 合 计 1,875,000 1,875,000 0 - 注 1:陈立武现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吕家龙、吴文娟现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 末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因此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为 0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 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表格中股份数量在尾数上若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最终数据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 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 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8,936,273 56.61% - 58,936,273 56.61% 首发前限售股 53,720,400 51.60% -1,875,000 51,845,400 49.79% 高管锁定股 5,215,873 5.01% 1,875,000 7,090,873 6.81% 首发后限售股 0 0.00% -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5,181,727 43.39% - 45,181,727 43.39% 三、总股本 104,118,000 100.00% - 104,118,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 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