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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莱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08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4-001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开发区沧海四路4号广州新莱
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7人,代表股份66,179,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743%。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9,232,727股,占公司
                                      1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53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46,6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0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41,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2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31,22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8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09 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5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10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11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表决情况:同意66,178,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1,4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涯、梁清越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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