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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莱福: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3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4-037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 1,102,29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4,922,89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02,290 股后的
103,820,600 股为基数测算,预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41,528,240.00 元(含税)。

    2、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
本×10 股=41,528,240.00 元/104,922,890 股×10 股=3.957977 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
舍五入)。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除息参考价=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957977 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
舍五入)。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为: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
分配利润转结至以后年度分配。如在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
归属、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则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
的股本为基数。
    2、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导致参与权益分派股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不享
有利润分配的权利。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4,922,89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102,290 股后的
103,820,600 股为基数测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4.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预计
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41,528,240.00 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公司目前处于回购股份期间。为了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正常实施,公司在结算公司
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将不进行回购。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23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剔 除 已 回 购 股 份
1,102,290.00 股后的 103,820,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3.6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8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0 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2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68         宁波新莱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8*****261         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              02*****971         王小冬
        4              08*****212         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0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41,528,240.00 元/104,922,890 股×
10 股=3.957977 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957977 元/股(按
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保留七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2、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
述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 38.66 元/股。

    3、依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
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公司将对
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
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海四路 4 号

咨询电话:020-62283186

咨询联系人:许永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