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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21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5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或“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982,550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9,893,594 股扣除回购 专户持有
982,550 股为基数,即以 108,911,0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32,673,313.20 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折 算 的 每 股 现 金 分红 (含 税)=现金 分红 总 额÷ 总股 本=32,673,313.20 元÷
109,893,594 股=0.2973177 元/股(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
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
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73177 元/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9,893,594 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 982,550 股为基数,即以
108,911,0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2,673,313.20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
    公司权益分派具体实施前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
因发生股本变动的,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账户股
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
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
份 982,55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4、分派方案: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9,893,594 股扣除回购
专户持有 982,550 股为基数,即以 108,911,0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 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
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分红将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一)关于最低减持价的调整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
人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和李睿鑫先生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康乃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赵世志先生、高级管理
人员谢先国先生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康乃特、李小翠女士承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股票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主体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
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982,55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
实 际 参 与 现 金 分 红 的 股 本 为 108,911,044 股 , 实 际 派 发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32,673,313.20 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
算 的 每 股 现 金 分 红 ( 含 税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32,673,313.20 元 ÷
109,893,594 股=0.2973177 元/股(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
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
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73177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7 号
     咨询联系人:朱英武、刘雨田
咨询电话:0769-85358915
传真电话:0769-85358915
八、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