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0 证券简称:熵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15:00(北京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大路 32 号熵基科技 204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车全宏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6,920,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40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 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详见注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4,22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2,699,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073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489,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3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3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56,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43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见证律师。 注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总股本为 194,679,508 股, 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5,000 股,该部分已回购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4,654,508 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 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6,91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85,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 3,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新增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36,88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50,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5%;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2.02《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36,88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50,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5%;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2.03《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36,88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50,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5%;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2.04《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36,88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50,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5%;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2.05《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36,88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50,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5%;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2.06《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36,88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8%;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50,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5%;反对 38,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2.07《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36,91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85,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 3,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程静、牛璐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