熵基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1-08
致: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855/FY/2024-00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熵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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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
大路 32 号熵基科技 204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车全宏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36,920,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70.3400%。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4 年 1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84,22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3.2665%。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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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52,699,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27.073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二)《关于修订和新增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4、《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7、《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 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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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16,6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3,38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0 股弃权。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新增制定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136,881,4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38,58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0 股弃权。
(2)《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136,881,4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38,58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0 股弃权。
(3)《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136,881,4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38,58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0 股弃权。
(4)《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36,881,4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38,58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0 股弃权。
(5)《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36,881,4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38,58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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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弃权。
(6)《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36,881,4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38,58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0 股弃权。
(7)《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136,916,6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3,38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0 股弃权。
以上第 2 项议案中第(1)(2)项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
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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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牛 璐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