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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熵基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15  

致: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855/FY/2024-35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熵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
大路 32 号熵基科技 204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车全宏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36,931,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71.1517%(有表决权股份总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
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 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 及股 东代理人 共计 6 名,代 表公司有 表决权 股份为
84,20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3.7565%。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2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52,721,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27.3952%。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   《关于〈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贷款并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七)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九)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及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十)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3
场 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5,6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25,43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74,71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8%),25,43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贷款并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4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77,7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5%),22,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77,7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5%),22,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及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77,7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5%),22,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873,5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9%),57,5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42,5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0%),57,590 股反对,0 股弃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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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牛 璐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