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855/FY/2024-35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熵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熵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 大路 32 号熵基科技 204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车全宏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36,931,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71.1517%(有表决权股份总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 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 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 及股 东代理人 共计 6 名,代 表公司有 表决权 股份为 84,20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3.7565%。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2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52,721,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27.3952%。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 《关于〈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贷款并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七)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九)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及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十)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3 场 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5,6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25,43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74,71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8%),25,43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贷款并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4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77,7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5%),22,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77,7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5%),22,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及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08,7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22,3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77,7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5%),22,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873,50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9%),57,59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442,55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0%),57,590 股反对,0 股弃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牛 璐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