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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莱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3  

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工业开发区浙江普莱得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伟明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以

通讯方式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丁小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 人 62 人, 代 表 股 份

51,13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9.1604%。

    其中: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 人 6 人,代 表股份

51,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8.97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13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18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6 人,代表股份 135,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8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13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1833%。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688%;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9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0.4797%;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48.782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38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725%;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93%;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1.8819%;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45.0185%;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99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王晓野律师和吴若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

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