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3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 年 9 月 13 日
中国 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楼 (200120)
7F, Foxconn Building, No.1366 Lujiazui Ring Road, Pudong, Shanghai, P.R.C, 200120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应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目的而使用,除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
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普莱得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
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三)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772%。
(四)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股东合计 56 人,代表股份 13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3%。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13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9.160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
资者股东代理人共计 5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3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33%。
(五)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股东
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06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688%;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293%;弃权 1,0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 人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 含网 络 投票 ) 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 东 ( 含网 络 投票 ) 及中 小 投资 者 股东 代 理人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50.4797%;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
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23%;弃权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380%。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07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725%;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193%;弃权 4,2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 人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 含网 络 投票 ) 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股 东 ( 含网 络 投票 ) 及中 小 投资 者 股东 代 理人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51.8819%;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
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185%;弃权 4,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996%。
(三)回避表决情况:无。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
决权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
次股东大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周 波 律师 王晓野 律师
经办律师(签字):
吴若安 律师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