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股份: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1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矩阵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2023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
适用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
和保证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
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
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作为会计、审计等非专业人士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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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报表、财务审计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
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六、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矩阵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矩阵股份系由深圳市矩阵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公司的设立合法、
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23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92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02号),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2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证券
简称“矩阵股份”,股票代码“3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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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40300552144766W,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
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411、413,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
定代表人为王冠,营业期限为2010年3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矩阵股份依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任一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矩阵股份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4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根据《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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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次激励计划。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次激
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任职于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激励对象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48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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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1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
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
纳入该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和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及《上市规则》第8.4.2
条第三款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激励对
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和《上市规则》
第8.4.2条的规定。
(三)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
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60.3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本次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权益。
3、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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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激励
获授限制性 占本次激励计
序 计划拟授予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划公告日股本
号 权益总量的
(万股) 总额的比例
比例
董事会秘书、
1 尹浩然 中国 13.50 3.75% 0.08%
副总经理
2 郑诗微 马来西亚 设计总监 8.64 2.40% 0.05%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38.16 93.85% 1.88%
(46 人)
合计 360.30 100.00% 2.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2)上述激励对象不
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3)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次激
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相关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上市规则》
第8.4.5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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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
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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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登记事宜。
4、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
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
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次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
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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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8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
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63元的50%,为每股5.82元;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87元的50%,为每股5.44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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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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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率不低于 10%或净利润达到 4000 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率不低于 21%或净利润达到 5000 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率不低于 33.1%或净利润达到 6000 万
注:①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考核年度的净利
润以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激励(含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
据;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
据为计算依据。②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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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
C、D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100% 75%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第8.4.6条的规定。
(七)其他内容
除上述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实施
程序、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
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和激励对象的确定
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4年5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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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2、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应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
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6、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
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的相关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
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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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并按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决议等
相关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有或自
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现任
董事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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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
也不存在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矩阵股份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激励对象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现任
董事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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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汪 冬
经办律师:
张梅英
杨美娇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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