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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致欧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2-09  

 证券代码:301376             证券简称:致欧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
 部门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份的;                                 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1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
                                           方式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或要约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3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五条 ……
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关意见。




                                      2
5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

    定。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                        第九十五条 ……
6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罚,期限未满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施,期限尚未届满;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内容。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7                                          第九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大会予以撤换。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3
8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履行董事职务。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

                                           当自该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补选。

9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设独立董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设独立董事 3

    事 3 名,其中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名,其中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关

    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害。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

    个人的影响。                           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经董




                                       4
    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其可以提出建议事

    项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 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5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10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立战略、
                                               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成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
     并提出建议。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四)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提出建议。
                                               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6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7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11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议。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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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8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的派发事项。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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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 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的原则;
     润的原则;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方式。
                                          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
                                            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一百五十八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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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利润分配: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一)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二)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 (三)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9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

                                            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15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
     金分红政策: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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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10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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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变更后《公司章程》最终
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结果为准。前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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