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对赛维时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 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 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 许可〔2023〕998 号),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4,01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3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400,1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68,689,0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2.1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1,410,94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7.85%。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2,035,249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0.51%,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 2024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赛维时代总股本为 400,100,000 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量为 366,653,8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64%。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 1 略配售全部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 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 158,852,8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7033%。其 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数量为 152,19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0402%;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6,653,8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3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 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 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相关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 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厦门众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共青城 众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腾投资”)、厦门鑫瑞集泰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瑞集泰”)、厦门坚果互联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坚果兄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朴诚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照(深圳)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广州 琢石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宁波 沣源启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源启航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前述股份。 2、公司股东众腾投资、鑫瑞集泰减持意向承诺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及时、准确的履行信 2 息披露义务,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以 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王绪成(已离 任)、王志伟、张贞智、陈晓兰、林文佳、帅勇、艾帆、吴亚宏(已离任)承 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持有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其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 担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如符合转让条件,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且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本次发行后 6 个月其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首发前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 担任董事职务期间,如符合转让条件,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股票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以其他方 式减持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实际控制人亲属陈义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的所有股份,也不得提议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发行人本次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本次上市后 6 个月其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6、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 售股份数量为 265.2811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6.62%。其他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4 400.1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数量的的 9.98%。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158,852,81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9.7033%;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 12 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限售股 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类型 量(股) 数量(股) 厦门众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注 1 93,004,200 93,004,200 限合伙) 1、2 厦门鑫瑞集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 35,351,640 35,351,640 注1 (有限合伙) 厦门坚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 3 门坚果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325,120 5,325,120 注1 首次公 合伙) 开发行 厦门坚果兄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前部分 -厦门坚果兄弟创业投资合伙企 5,243,040 5,243,040 注1 已发行 业(有限合伙) 股份 嘉兴朴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5 3,818,520 3,818,520 注1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源红树湾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 6 2,944,809 2,944,809 沣源启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7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465,640 2,465,640 5 序 限售股 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类型 量(股) 数量(股) 广州琢石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 8 1,747,800 1,747,800 限合伙) 光照(深圳)投资咨询中心(有 9 1,747,800 1,747,800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源红树湾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 10 550,431 550,431 梅山保税港区沣源启航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 11 首次公 4,001,000 4,001,000 限合伙) 开发行 富诚海富资管-海通证券-富诚 战略配 12 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 2,652,811 2,652,811 售股份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158,852,811 158,852,811 注 1:公司董事陈晓兰,财务负责人林文佳,董事会秘书艾帆,高级管理人员帅勇,离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绪成(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离任)存在通过众腾投资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公司离任董事吴亚宏(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离任)存在通过鑫瑞集泰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王志伟存在通过厦门坚果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厦门坚果兄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张贞 智存在通过嘉兴朴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上述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其在公司担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如符合转 让条件,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且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注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平、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陈义杉存在通过众腾投资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的所有股份,也不 得提议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 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全部股份解 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6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通 366,653,811 91.64 -158,852,811 207,801,000 51.94 股 高管锁定股 0 0.00 0 0 0.00 首发前限售股 360,000,000 89.98 -152,199,000 207,801,000 51.94 首发后可出借 6,653,811 1.66 -6,653,811 0 0.00 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 33,446,189 8.36 +158,852,811 192,299,000 48.06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400,100,000 100.00 0 400,1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 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 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赛维时代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人对赛维时代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7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洋 赖学国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