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键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23  

证券代码:301383           证券简称:天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企业会计解释的施行对
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该解释对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
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
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
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
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
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
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
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
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
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
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
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
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
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
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
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
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
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
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
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 17 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
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
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
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
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
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
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
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